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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同时郑某浩帮助买家寻找卡主,由郑某浩预先支付卡主的食宿费和路费,以牟取好处费。郑某浩本人及介绍多人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500万余元,郑某浩非法获利8万余元。